近日,保定市人社局发布通知,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河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35号)和《关于开展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72号)、“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引发《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字[2016]174号”精神,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
二、本规程所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本统筹区之外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
三、本规程适用于在本统筹区外长期或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退休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地工作和长期在外地居住人员。
2、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市外急诊、转外转诊就医人员。(市外急诊目前只适用于省内异地就医)
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一)急诊住院(省内)
1、参保人员在临时性外出期间,因急诊在省内跨统筹区急需住院治疗的,所住医疗机构为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可直接先办理住院,由就诊医院将其急诊简要病情、初步诊断结果在河北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登记备案,填写《河北省异地就医急诊住院通知单》,经参保地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补办临时异地就医登记本案手续。
2、出院时在就医地直接结算。
(二)市外转诊(省内及跨省)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本统筹区之外住院的,由转诊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后,持《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院备案表》及患者社保卡,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打印《河北省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机构留档备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出院时直接结算。
(三)恶性肿瘤、脏器移植、透析的住院治疗以及住院复查(省内及跨省)
1、办理人携带患者的社保卡、及其相关病历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打印《河北省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机构留档备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出院时直接结算。
(四)异地安置(省内及跨省)
1、按照保定市异地安置管理办法已申请办理了异地安置待遇的人员,如果选择的定点医院为可直接结算医院,住院时电话通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补办河北省异地就医人员登记手续即可。
2、出院时直接结算。